近日,乐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源、林某金、王某平、谭某丁等四人盗窃槟榔果案件进行宣判,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0元至3000元不等。
2021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某源、林某金、王某平、谭某丁等四人多次三两结伙骑摩托车到乐东利国镇、黄流镇、千家镇等地盗窃槟榔果,然后卖给黄流镇某槟榔收购点,其中,陈某源、林某金、王某平盗窃财物价值分别为39303元(含1313元未遂)、39303元(含1313元未遂)、35790元,数额巨大;谭某丁盗窃财物价值12650元,数额较大。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源、林某金、王某平、谭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诉判决。
乐东法院法官表示,近几年,槟榔价格不断上涨,某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收入,四处盗窃槟榔,此类案件高频发生。本案中,四被告人对别人的果树动起了歪念,“组团”偷盗槟榔果,最终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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