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六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亚市水果店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规定》包括经营要求和设施要求两部分内容,用二十八个条文对水果店作出了多方面规范,以期促进海南水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三亚旅游市场消费形象。
《规定》指出,从事水果经营必须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水果应在农贸市场内的水果经营区域、综合性超市内的水果经营区、水果专营店等区域经营。实行“裸称”制度,经营者销售水果时(含整箱销售的水果),一律以水果净重量进行结算。水果标价应参照同一区域、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定价,不得虚高标价,倡导明码实价。水果经营店应做好与快递公司的对接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水果打包、快递服务。销售人员必须着装统一,干净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培训加强销售人员对三亚风土人情、人文景观的了解;让每个人既是销售员又是宣传员,主动宣传美丽三亚。
《规定》要求,水果店店面装修装饰应具有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特色,店堂招牌要美观大方。新设立的水果店(摊)经营场所应布局合理,相关设施配套齐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经相关部门批准,与街景协调并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严禁占道经营、乱搭乱建。必须保持柜台干净整洁,分类摆放水果,并醒目标识类别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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